数据保护附录

Stellar 网络数据保护附录

本数据保护附录(包括所有附件)(“DPA”)构成Stellar Cyber​​ Inc.(“Stellar Cyber​​”)与客户之间协议(包括最终用户协议和适用订单)(“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同意,本DPA规定了双方在客户使用交付物过程中,就客户数据的处理和安全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1。 概述

本数据处理协议仅适用于在Stellar Cyber​​(包括Stellar Cyber​​子处理者)控制的环境中处理客户数据,包括交付物发送给Stellar Cyber​​的客户数据,但不包括保留在客户场所或客户选择的任何第三方运行环境中的数据。本数据处理协议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生效,并将取代之前适用于客户数据处理和安全的任何条款。本数据处理协议中使用的但未定义的术语,其含义与本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2.定义

2.1.“适用的数据保护法”是指适用于客户数据(包括其中包含的任何个人数据)处理的任何国家、联邦、欧盟、州、省或其他隐私、数据保护或数据安全法律或法规。

2.2.“客户数据”是指,就本数据处理协议而言,尽管协议中对“客户数据”有任何定义,但指客户通过使用交付物从客户端点摄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 Stellar Cyber​​ 的数据,但不包括系统数据。

2.3.“客户个人数据”是指客户数据中包含的个人数据,包括适用数据保护法定义的任何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或敏感数据。

2.4.“欧盟GDPR”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的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自然人以及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并废除第95/46/EC号指令的(EU) 2016/679号条例。

2.5.“安全漏洞”是指Stellar Cyber​​ 的安全漏洞,导致客户数据意外或非法销毁、丢失、更改、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访问。

2.6.“子处理者”是指根据本数据处理协议授权的另一处理者,为提供交付成果而处理客户数据的第三方。

2.7 “系统数据”是指由交付物的运行、性能、安全或使用而生成或与之相关的技术数据、操作数据、诊断数据、使用数据、遥测数据、性能数据、配置数据、威胁情报数据以及类似数据,但不包括客户个人数据。

2.8. 本数据处理协议中使用的“个人数据”、“数据主体”、“控制者”和“处理者”等术语,其含义由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定;如果没有此类含义或法律规定,则由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

3.1. 各方角色。Stellar Cyber​​ 是客户数据的处理者,而客户是客户数据的控制者或处理者(视情况而定)。

3.2. 遵守法律。各方均应遵守适用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与客户数据处理相关的义务。

3.3. 特定司法管辖区条款。如果客户数据的处理受附录3(特定司法管辖区数据保护法)中所述适用数据保护法的约束,则附录3中的相应条款也适用。如果本数据处理协议的一般条款与附录3的条款发生冲突,则以附录3的条款为准。

4. 客户数据处理

4.1. 处理概述。客户数据处理的主题和细节在附录 1(客户数据处理详情)中进行了描述。

4.2. Stellar Cyber​​ 的义务。Stellar Cyber​​ 应:(a) 除根据本协议(包括本数据处理协议中规定的以及本数据处理协议附件 1 中所述的)和适用法律(“允许用途”)提供交付物外,不得处理客户数据;以及 (b) 如果 Stellar Cyber​​ 认为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禁止 Stellar Cyber​​ 遵守允许用途,或者 Stellar Cyber​​ 因其他原因无法遵守允许用途,则应立即通知客户。

4.3. 客户指示和义务。客户特此:(a) 指示 Stellar Cyber​​ 为允许的目的处理客户数据;(b) 保证并声明其在所有相关时间均已获得适当且有效的授权,代表各相关客户数据控制者发出本协议规定的指示;以及 (c) 保证并声明相关客户数据控制者已根据适用数据保护法提供所有必要的通知并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以便根据本协议向 Stellar Cyber​​ 提供客户数据。

5。 安全

5.1 安全措施。Stellar Cyber​​ 将实施并维护附件 2(安全措施)(以下简称“安全措施”)中规定的技术和组织措施。Stellar Cyber​​ 可不时更新安全措施,但前提是此类更新不得降低交付物的安全性或 Stellar Cyber​​ 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2. 客户的安全责任。在不影响 Stellar Cyber​​ 根据第 5.1 条(安全措施)及本协议其他条款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客户对其使用交付物负有责任,包括:(a) 使用交付物确保客户数据面临的风险达到与其安全级别相适应的安全水平;(b) 保护客户用于访问交付物的身份验证凭证、系统和设备;以及 (c) 根据需要备份其客户数据。

5.3. 客户安全评估。客户同意,Stellar Cyber​​实施和维护的交付成果和安全措施提供的安全级别与客户数据面临的风险相适应。

5.4 保密性。Stellar Cyber​​ 应确保其参与客户数据处理的员工 (a) 仅根据客户指示或本数据处理协议 (DPA) 的规定处理此类数据,并且 (b) 即使在其服务终止后,也有义务维护此类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Stellar Cyber​​ 应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和行业标准,定期为其员工提供强制性的数据隐私和安全培训及意识提升。

5.5. 安全漏洞。

5.5.1. 通知。Stellar Cyber​​ 应在知悉安全漏洞后立即通知客户,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 72 小时,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并保护客户数据。

5.5.2. 通知详情。Stellar Cyber​​ 的安全漏洞通知将描述以下内容:(a) 安全漏洞的性质,包括受影响的客户资源;(b) Stellar Cyber​​ 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以应对安全漏洞并降低其潜在风险;(c) Stellar Cyber​​ 建议客户采取的应对安全漏洞的措施(如有);以及 (d) 可获取更多信息的联系方式。如果无法同时提供所有此类信息,Stellar Cyber​​ 的初始通知将包含当时可获得的信息,并在获得更多信息后立即提供。

5.5.3. 不承认过错或责任。根据本条规定,Stellar Cyber​​ 对安全漏洞的通知或回应不应被解释为 Stellar Cyber​​ 承认其对该安全漏洞存在任何过错或责任。

6. 子加工

6.1. 特定同意。客户特此授权Stellar Cyber​​聘用本数据处理协议生效日(见第6.2条“子处理者详情”)所列的实体作为子处理者。此外,在不影响第6.3条(聘用新的子处理者)的前提下,客户一般授权Stellar Cyber​​根据第6.3条聘用任何其他第三方(以下简称“新的子处理者”)作为子处理者。

6.2. 分处理者详情。有关分处理者的信息,包括其功能和位置,载于附录 6.3(“分处理者列表”),该列表的当前版本维护于https://stellarcyber.ai/dpa/subprocessors(Stellar Cyber​​ 可根据本数据处理协议不时对其进行更新)。

6.3. 新增子处理者的聘用。在本数据处理协议生效期间,如新增任何子处理者,Stellar Cyber​​ 应至少提前三十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告知其新增子处理者的聘用情况,包括新增子处理者将要进行的处理详情。Stellar Cyber​​ 可通过更新子处理者列表,并向客户提供订阅机制以接收此类更新通知的方式发出此类通知。在此情况下,三十 (30) 天的期限自更新发布之日起算。如果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客户以书面形式通知 Stellar Cyber​​ 对拟议的聘用有任何异议,并进一步提供基于该新增子处理者无法充分保护客户数据的合理商业理由,则:(a) Stellar Cyber​​ 应与客户真诚合作,解决客户对新增子处理者的异议; (b)如果自 Stellar Cyber​​ 收到客户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客户的疑虑仍无法解决,则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客户可以向 Stellar Cyber​​ 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订单,但仅限于 Stellar Cyber​​ 不使用新子处理商无法提供的方面。

6.4 分包商尽职调查要求。对于每个分包商,Stellar Cyber​​ 应:(a) 在分包商首次处理客户数据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保分包商能够履行根据本协议(包括本数据处理协议)分包给它的义务;(b) 定期重新评估分包商,以确保其始终能够履行根据本协议(包括本数据处理协议)分包给它的义务;(c) 确保分包商对客户数据的处理受书面合同约束,该合同包含的条款对客户数据的保护力度不低于本数据处理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包括确保本数据处理协议中适用的数据保护义务适用于分包商;以及 (d) 对分包给分包商的所有义务以及分包商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合作

7.1. 个人权利。鉴于处理的性质,Stellar Cyber​​ 应尽可能通过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协助客户履行其在适用数据保护法下回应个人行使权利请求的义务(客户对此应作合理理解)。

7.2. 个人请求。Stellar Cyber​​ 应:(a) 如收到个人根据适用数据保护法提出的、涉及客户数据的请求,且 Stellar Cyber​​ 认为该请求与客户相关,则应立即通知客户;(b) 确保 Stellar Cyber​​ 仅在获得客户的书面指示或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才会回应该请求,在此情况下,Stellar Cyber​​ 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于回应请求前告知客户该法律要求。

7.3. 影响评估和咨询。在适用数据保护法要求的情况下,Stellar Cyber​​ 应(考虑到处理的性质和 Stellar Cyber​​ 可获得的信息)根据第 7.4 节(审计和记录)的规定,向客户提供合理的协助,以进行任何影响评估或与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咨询。

7.4 审计和记录。Stellar Cyber​​ 应客户要求,按照以下程序提供必要信息,以证明其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和本数据处理协议:(a) Stellar Cyber​​ 将向客户提供其为定期测试、评估和评价安全措施有效性而获取的最新认证和/或审计摘要报告;(b) Stellar Cyber​​ 将合理配合客户,提供有关安全措施的可用补充信息,以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安全措施;(c) 如果客户需要更多信息以履行其自身或其他数据控制者的审计义务或满足主管监管机构的要求,客户应通知 Stellar Cyber​​,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讨论所需信息的内容和交付方式。

8. 数据处理地点

8.1. 数据托管地点。Stellar Cyber​​ 仅会在 Stellar Cyber​​ 提供的、客户在订单中选择或客户通过交付物另行配置的区域(“托管地点”)中托管静态客户数据。

8.2 数据处理地点。考虑到本数据处理协议中规定的保障措施,客户数据可以在美国或 Stellar Cyber​​ 或其子处理者运营的任何其他国家/地区进行处理。

9. 数据删除

9.1. 终止时的删除。Stellar Cyber​​ 应立即删除所有客户数据副本,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停止提供任何涉及处理客户数据的交付成果之日(“终止日期”)起九十 (90) 天,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存储。

9.2. 删除证明。Stellar Cyber​​ 应在收到客户要求提供此类证明的书面请求后十 (10) 天内,向客户提供已遵守本节规定的书面证明。

10. 一般条款

10.1. 解释。就本数据处理协议的标的而言,如果本数据处理协议的条款与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包括本协议)的条款不一致,并且包括(除非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署)在本数据处理协议日期之后订立或声称订立的协议,则以本数据处理协议的条款为准。

10.2. 责任。因未能遵守本数据处理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均受本协议中规定的责任限制条款的约束。

10.3. 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如果本数据处理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数据处理协议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 (a) 进行必要的修改,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尽可能地保留双方的意图;或者,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 (b) 应解释为如同该无效或不可执行的部分从未包含在协议中一样。

为此,双方已促使其正式授权的官员或代表于本协议生效日签署本《Stellar Cyber​​ 数据保护附录》。

客户: Stellar Cyber​​ Inc.
签名: 签名:
姓名(请用印刷体填写): 姓名(请用印刷体填写):
主题: 主题:
电子邮箱: 电子邮件:legal@stellarcyber.ai
日期: 日期:

附录 1:

客户数据处理详情

处理的主题和持续时间

Stellar Cyber​​将处理客户数据(包括其中包含的任何个人数据),仅用于根据本协议提供交付成果,包括客户为特定交付成果购买的任何保留期限。数据处理期限至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为止,之后Stellar Cyber​​将根据第9条(数据删除)删除客户数据。

处理的性质和目的

Stellar Cyber​​ 只会出于允许的目的处理客户数据。

数据类别

Stellar Cyber​​ 处理的客户数据的具体性质取决于客户购买的交付成果,但大致涉及以下几类数据:

  • 客户通过向 Stellar Cyber​​ 提供的 API 从应用程序中提取任何日志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以推进交付成果。
  • 端点和端点日志数据(例如,设备名称、操作系统信息、用户名、IP 地址、进程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日志和事件)。
  • 网络和网络使用数据(例如,IP 数据包中的 5 元组,包括 IP 地址、URL、证书信息、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数据包大小)。
  • 文件数据(例如,文件名、文件哈希值、文件类型、文件大小)
  • 用户数据(例如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

特殊类别的数据

交付成果并非旨在处理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且向客户交付交付成果也无需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尽管如此,当客户控制发送至Stellar Cyber​​的数据,或在特定服务项目中(例如,需要分析基础数据的取证调查),Stellar Cyber​​可能会代表客户处理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任何传输的特殊类别敏感个人数据的性质和范围可能在处理完成后才能知晓,但可能包括揭示种族或民族血统、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会员身份、基因数据、生物识别数据、健康数据或有关自然人的性生活或性取向的个人数据。

数据科目

数据主体包括客户通过交付物(或根据客户指示)向 Stellar Cyber​​ 提供数据的个人,可能包括客户的员工、代理人、顾问、承包商和咨询师;客户的渠道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联系人、客户、潜在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以及客户终端上安装交付物或交付物的任何其他授权用户。


附录 2:

安防措施

Stellar Cyber​​ 维护着一套信息安全计划,旨在保护客户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Stellar Cyber​​ 信息安全计划”)。Stellar Cyber​​ 信息安全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实施,旨在确保 Stellar Cyber​​ 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自生效日起,Stellar Cyber​​ 将实施并维护本附录 2 中所述的安全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以确保数据的持续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修改或披露数据:

1. 信息安全组织架构 1.1. 安全策略。Stellar Cyber​​ 维护一套全面的安全和隐私策略、程序和计划,这些策略、程序和计划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并为组织提供有关安全和隐私实践的指导。1.2. 安全角色和职责。能够访问客户数据的 Stellar Cyber​​ 人员须遵守保密义务。2. 人力资源安全 2.1. 背景调查。Stellar Cyber​​ 对所有能够访问数据处理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要求其在入职前签署保密和商业道德承诺书。2.2. 安全培训。Stellar Cyber​​ 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和隐私意识培训,包括确认并同意遵守组织安全策略,培训在员工入职时以及之后每年进行。3. 访问控制 3.1. 仅限授权访问。除经授权的 Stellar Cyber​​ 人员外,Stellar Cyber​​ 禁止任何人访问、使用、修改或披露数据,除非 (a) 为提供交付成果并预防或解决服务或技术问题,(b) 法律强制要求,或 (c) 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允许。访问权限严格限于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必须访问相关客户数据的个人。3.2. 身份验证。严格执行多因素身份验证和强密码,以访问数据处理单元。4. 加密技术 4.1. 加密实践。对于某些交付成果,采用行业标准机制对传输中和静态数据进行匿名化或加密。5. 运营和通信安全 5.1. 日志记录和监控。Stellar Cyber​​ 通过安全信息和事件管理 (SIEM) 系统记录和监控安全日志。SIEM”)系统会在检测到可疑系统和/或用户行为时发出警报。5.2. 漏洞管理。Stellar Cyber​​ 维护有相应的流程和工具,用于根据行业标准指南定期识别、评估和分类漏洞,并通过内外部审计定期测试、评估和评价行政、技术和物理安全措施的有效性。6. 供应商关系 6.1. 分包商评估。Stellar Cyber​​ 维护有相应的流程,用于评估潜在和现有分包商,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并承诺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从而保证数据的持续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7. 业务连续性管理 7.1. 备份和恢复。Stellar Cyber​​ 通过维护灾难恢复备份解决方案,确保在发生影响可用性的事件时,能够及时恢复客户数据的可用性和访问权限。如需了解 Stellar Cyber​​ 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详细说明,请发送邮件至 security@stellarcyber.ai。

附录 3:

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数据保护法律

本附录 3 各模块中的条款仅适用于相应法律适用于客户数据处理的情况。

模块一:欧洲数据保护法

1. 附加定义

1.1.“充分性国家”是指:(a) 对于受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管辖的数据处理:欧洲经济区内的任何国家,或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 45(1) 条由欧盟委员会作出充分性决定的国家或地区;(b) 对于受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管辖的数据处理:英国,或根据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 45(1) 条和 2018 年《数据保护法》第 17A 条制定充分性法规的国家或地区;和/或 (c) 对于受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FDPA) 管辖的数据处理:瑞士,或 (i) 列入瑞士联邦数据保护和信息专员公布的、其立法确保充分保护水平的国家名单的国家或地区,或 (ii)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作出充分性决定的国家或地区。

1.2.“替代传输机制”是指除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机制,该机制能够根据欧洲数据保护法(例如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包括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英国扩展和瑞士-美国数据隐私框架,或任何其他被认可为确保参与实体提供充分保护水平的框架)将个人数据合法地传输到第三国。

1.3.“欧洲数据保护法”是指(如适用):(a)欧盟GDPR;(b)英国GDPR;或(c)瑞士FDPA。

1.4.“欧洲法律”是指,视情况而定:(a)欧盟或欧盟成员国法律(如果欧盟GDPR适用于客户数据的处理);(b)英国或英国部分地区的法律(如果英国GDPR适用于客户数据的处理);或(c)瑞士法律(如果瑞士FDPA适用于客户数据的处理)。

1.5.“受限传输”是指将客户个人数据传输或处理到非充分性国家或地区。

1.6.“SCC”是指SCC(控制器到处理器)或SCC(处理器到处理器),视情况而定。

1.7.“SCC(控制者-处理者)”是指本数据处理协议附录 4 中规定的第二模块(控制者-处理者)下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

1.8.“SCC(处理者对处理者)”是指本数据处理协议附录 4 中规定的模块三(处理者对处理者)下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

1.9.“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是指经修订或替换的 2020 年 9 月 25 日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

1.10.“英国GDPR”是指根据2018年英国欧盟(退出)法案修订并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GDPR,以及根据该法案制定的适用附属立法。

1.11.“UK IDTA”是指英国信息专员发布的欧盟委员会标准合同条款国际数据传输附录,如本数据处理协议附录 5 所述。

2. 合规通知

在不影响 Stellar Cyber​​ 根据《数据处理协议》第 4.3 条(客户指示和义务)所承担的义务或双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义务的前提下,如果 Stellar Cyber​​ 认为存在以下情况,且此类通知不违反欧洲法律,则 Stellar Cyber​​ 应立即通知客户:(a) 欧洲法律禁止 Stellar Cyber​​ 遵守某项指示;(b) 某项指示不符合欧洲数据保护法;或 (c) Stellar Cyber​​ 因其他原因无法遵守某项指示。如果客户是数据处理者,则客户应立即将 Stellar Cyber​​ 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通知转发给相关的数据控制者。

3. 数据传输

3.1. 受限传输;主要机制。如果处理客户个人数据构成受限传输,Stellar Cyber​​ 将首先依赖替代传输机制为该受限传输提供合法依据,前提是 Stellar Cyber​​ 已采用该机制,且该机制适用于该受限传输并有效。Stellar Cyber​​ 将应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其所依赖的替代传输机制的相关信息。

3.2. 标准合同条款作为备选方案。如果且仅当没有其他替代传输机制可用于、采用或有效用于受限传输时(包括Stellar Cyber​​所依赖的替代传输机制被认定无效、暂停或不再为受限传输提供合法依据的情况),则标准合同条款(根据客户是数据控制者还是数据处理者)将适用于Stellar Cyber​​与客户之间的此类受限传输。如果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适用于受限传输,则标准合同条款将根据附录5中列出的英国《数据保护法》(IDTA)进行补充和修订。如果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FDPA)适用于受限传输,则标准合同条款将根据附录4末尾列出的瑞士修订条款进行补充。

3.3. 关于受限转账的信息。Stellar Cyber​​ 将按照数据处理协议第 7.4 节(审计和记录)所述,向客户提供与受限转账相关的信息。

3.4. SCC 审计。如果 SCC 按照本模块 1 第 3.2 节所述的方式适用,Stellar Cyber​​ 将允许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独立审计师按照这些 SCC 所述的方式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期间提供这些 SCC 要求的所有信息,这两项均符合 DPA 第 7.4 节(审计和记录)的规定。

3.5. 不得修改标准合同条款。本协议(包括本附件 3)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修改或与任何标准合同条款相抵触,也不旨在损害数据主体根据欧洲数据保护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自由。

3.6. 标准合同条款的优先性。如果标准合同条款适用,并且任何标准合同条款与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包括本附录)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以标准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单元:美国各州数据保护法

1. 附加定义

1.1.“CCPA”是指经修订的《2018 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包括经《2020 年加州隐私权法》修订的《2020 年加州隐私权法》及其所有实施细则。

1.2.“CPA”是指科罗拉多州隐私法,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第6-1-1301条及后续条款,以及所有实施细则。

1.3.“CTDPA”是指康涅狄格州数据隐私法及其所有实施细则。

1.4.“UCPA”是指《犹他州消费者隐私法》(犹他州法典第13-61-101条及后续条款)及其所有实施细则。

1.5.“VCDPA”是指《弗吉尼亚州消费者数据保护法》(Va. Code Ann. §§ 59.1-575 et seq.)及其所有实施细则。

1.6.“美国数据保护法”是指适用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消费者隐私法案》(CPA)、《加州电信和数据保护法案》(CTDPA)、《加州统一消费者隐私法案》(UCPA)、《弗吉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VCDPA)以及美国不时生效的所有其他与数据保护、个人数据处理、隐私和/或电子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

2.禁止

在不影响 Stellar Cyber​​ 根据《数据处理协议》(DPA) 第 4.3 条(客户指示和义务)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就根据《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处理客户数据而言,除非美国数据保护法另有规定,否则 Stellar Cyber​​ 不得:(a) 出售或共享客户数据;(b) 为除本协议和 DPA 中规定的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保留、使用或披露客户数据;(c) 为除本协议和 DPA 中规定的商业目的之外的任何商业目的保留、使用或披露客户数据,包括为其他业务提供服务;(d) 在 Stellar Cyber​​ 与客户之间的直接业务关系之外保留、使用或披露客户数据;或 (e) 将客户数据与 Stellar Cyber​​ 从第三方或代表第三方接收的任何其他个人信息,或从其自身与消费者的互动中收集的任何其他个人信息合并或更新。Stellar Cyber​​ 保证其理解本第 2 条中的限制,并将遵守这些限制。

3. 合规通知

在不影响 Stellar Cyber​​ 根据数据处理协议第 4.3 条(客户指示和义务)所承担的义务,或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义务的前提下,如果 Stellar Cyber​​ 认为其无法履行美国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则 Stellar Cyber​​ 将通知客户,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发出此类通知。

4. 去标识化数据

如果客户数据包含去标识化数据,Stellar Cyber​​ 将 (a)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该信息无法与消费者关联;(b) 公开承诺仅以去标识化形式处理去标识化数据,并且不会试图重新识别该信息;以及 (c) 通过合同约束去标识化数据的任何接收者遵守上述要求和美国数据保护法。

5. 客户补救措施

Stellar Cyber​​ 赋予客户在收到合理通知后采取合理适当措施停止和补救任何及所有未经授权使用客户数据的行为的权利。


附录 4:

欧盟标准合同条款

双方同意,2021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第2021/914号实施决定(“欧盟标准合同条款”)所附的标准合同条款(“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通过此引用全文纳入本数据处理协议,其中:模块二(控制者对处理者)适用于客户作为客户个人数据控制者的情况,模块三(处理者对处理者)适用于客户作为客户个人数据处理者的情况;包含第7条中的可选对接条款;在第9(a)条中选择选项2(一般书面授权),并设定至少三十(30)天的通知期;不包含第11(a)条中的可选措辞;在第17条中选择荷兰法律;在第18(b)条中选择荷兰法院;附件视为已包含本附录4附件中所列信息。以下文本仅为方便双方而提供。如果下列文本与根据本段完成的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为准。

第一节

条款1

目的和范围

这些标准合同条款的目的是确保遵守 2016 年 679 月 27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自然人的条例 (EU) 2016/XNUMX 以及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将个人数据传输到第三国。

双方:(i) 附件 IA 所列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实体”),传输个人数据(各“数据导出方”),以及 (ii) 附件 IA 所列的第三国实体,直接或间接通过另一实体(该实体也是本条款的当事方)从数据导出方接收个人数据(各“数据导入方”),均已同意本标准合同条款(“条款”)。

这些条款适用于附件 IB 中规定的个人数据传输

这些条款的附录包含其中提及的附件,构成这些条款的组成部分。

条款2

条款的效力和不变性

这些条款根据(EU) 2016/679号条例第46条第(1)款和第46条第(2)款(c)项规定了适当的保障措施,包括可强制执行的数据主体权利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并且,对于数据从控制者传输至处理者和/或处理者传输至处理者的情况,这些条款还规定了(EU) 2016/679号条例第28条第(7)款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但不得对其进行修改,除非是为了选择适当的模块或在附录中添加或更新信息。这并不妨碍各方将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纳入更广泛的合同,和/或添加其他条款或额外的保障措施,但前提是这些条款或措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这些条款相抵触,也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或自由。

这些条款不影响数据出口商根据法规 (EU) 2016/679 所承担的义务。

条款3

第三方受益人

数据主体可以作为第三方受益人,援引并强制执行本条款,以对抗数据导出者和/或数据导入者,但以下情况除外:(i) 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6 条、第 7 条;(ii) 第 8 条——模块一:第 8.5(e) 条和第 8.9(b) 条;模块二:第 8.1(b) 条、第 8.9(a)、(c)、(d) 和 (e) 条;模块三:第 8.1(a)、(c) 和 (d) 条以及第 8.9(a)、(c)、(d)、(e)、(f) 和 (g) 条;模块四:第 8.1(b) 条和第 8.3(b) 条;(iii) 第 9 条——模块二:第 9(a)、(c)、(d) 和 (e) 条;模块三:第 9(a)、(c)、(d) 和 (e) 条。 (iv)第 12 条——模块一:第 12(a) 和 (d) 条;模块二和模块三:第 12(a)、(d) 和 (f) 条;(v)第 13 条;(vi)第 15.1(c)、(d) 和 (e) 条;(vii)第 16(e) 条;(viii)第 18 条——模块一、二和三:第 18(a) 和 (b) 条;模块四:第 18 条。

(a) 段不损害数据主体在法规 (EU) 2016/679 下的权利。

条款4

解释

如果这些条款使用法规 (EU) 2016/679 中定义的术语,则这些术语应与该法规中的含义相同。

这些条款应根据法规 (EU) 2016/679 的规定进行阅读和解释。

这些条款的解释不得与法规 (EU) 2016/679 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冲突。

条款5

等级制度

如果本条款与双方在本条款达成或之后订立时存在的相关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条款6

转移说明

传输的详细信息,特别是传输的个人数据类别和传输目的,在附件 IB 中详细说明

第 7 条——可选

对接条款

经双方同意,非本条款缔约方的实体可随时以数据输出者或数据输入者的身份通过填写附录并签署附件 IA 加入本条款

一旦完成附录并签署附录 IA,加入实体应成为这些条款的缔约方,并根据其在附录 IA 中的指定,拥有数据输出者或数据输入者的权利和义务

加入实体在成为缔约方之前的时期内不享有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二部分——各方的义务

条款8

数据保护保障

数据输出方保证已尽合理努力确定数据输入方能够通过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履行其在这些条款下的义务。

模块一:将控制器转移到控制器

8.1 目的限制

数据导入方仅可出于附件 IB 所列的特定传输目的处理个人数据。数据导入方仅可在以下情况下出于其他目的处理个人数据:(i) 已事先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ii) 在特定行政、监管或司法程序中,为确立、行使或捍卫法律主张所必需;或 (iii) 为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自然人的切身利益所必需。

8.2 透明度

为使数据主体能够有效行使其根据第10条享有的权利,数据导入方应直接或通过数据导出方告知数据主体其身份和联系方式;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别;获取本条款副本的权利;以及,如数据导入方拟将个人数据进一步传输,则应告知数据主体接收方或接收方类别、进一步传输的目的以及根据第8.7条作出的理由。如数据主体已掌握相关信息,或提供该信息被证明不可能或需要付出不成比例的努力,则本义务不适用;在此情况下,数据导入方应尽可能公开该信息。应数据主体的要求,双方应免费向其提供本条款副本,但须进行适当的编辑以保护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本条款不影响数据导出方根据(EU) 2016/679号条例第13条和第14条所承担的义务。

8.3 准确性和数据最小化

各方应确保个人数据准确,并在必要时及时更新,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不准确的数据立即被删除或更正。如果一方发现其传输或接收的个人数据不准确或已过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数据导入方应确保个人数据充分、相关且限于处理目的所需。

8.4 存储限制

数据导入者应在处理个人数据所需的时间内保留个人数据,并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或组织措施,以确保履行此义务,包括在保留期结束时删除或匿名化数据和所有备份。

8.5 处理的安全性

数据导入方以及在传输过程中数据导出方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包括防止个人数据泄露,并应充分考虑现有技术水平、实施成本、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以及所涉及的风险。双方已就附件二所列措施达成一致,数据导入方应定期检查,以确保这些措施持续提供适当的安全级别。数据导入方应确保获授权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如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数据导入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应对,并且,如果泄露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风险,则应立即根据第13条的规定,向数据导出方和主管监管机构提供条款要求的信息;如果泄露可能造成高风险,则还应通知受影响的数据主体,除非已采取缓解措施。数据导入方应记录与泄露相关的所有事实。

8.6 敏感数据

如果传输涉及敏感数据,数据导入方应根据数据的具体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采取特定的限制和/或额外的保障措施。

8.7 后续转移

除非第三方已根据相关模块受本条款约束或同意受其约束,或者符合已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第8.7(i)至(vi)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包括向充分性国家/地区传输、根据第46条或第47条采取适当保障措施、具有约束力的文书确保同等保护、为提起法律诉讼所必需、保护重大利益或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否则数据导入方不得向位于欧盟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个人数据。任何后续传输均须遵守数据导入方根据本条款规定的所有其他保障措施,特别是目的限制。

8.8 在数据导入者的授权下进行处理

数据导入者应确保在其授权下行事的任何人(包括处理者)仅根据其指示处理数据。

8.9 文件记录和合规性

各方均应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本条款项下的义务。特别是,数据导入方应妥善保存其负责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文档,并应主管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该等文档。

模块二:将控制器转移到处理器

8.1说明

数据导入方仅可根据数据导出方的书面指示处理个人数据。数据导出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发出此类指示。如数据导入方无法遵循这些指示,应立即通知数据导出方。

8.2 目的限制

除非数据输出者有进一步的指示,否则数据输入者应仅出于传输的特定目的处理个人数据,如附件 IB 中所述。

8.3 透明度

数据导出方应根据数据主体的要求,免费向数据主体提供本条款(包括双方填写的附录)的副本,但须进行适当的编辑。本条款不影响数据导出方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13条和第14条所承担的义务。

8.4精度

如果数据导入方发现其收到的个人数据不准确或已过时,应立即通知数据导出方。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导入方应与数据导出方合作,删除或更正数据。

8.5 数据处理和删除或返还的持续时间

数据导入方的处理仅限于附件 IB 中规定的期限。处理服务结束后,数据导入方应根据数据导出方的选择,删除所有代表数据导出方处理的个人数据并证明已完成删除,或返还所有此类个人数据并删除现有副本。在数据被删除或返还之前,数据导入方应继续确保遵守本条款。如果当地法律禁止返还或删除数据,数据导入方保证将继续确保遵守当地法律,并且仅在当地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和期限内处理数据。

8.6 处理的安全性

数据导入方以及在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导出方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数据安全,并充分考虑现有技术水平、成本、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以及所涉及的风险。数据导入方至少应实施附件二中规定的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数据导入方应仅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向其员工授予个人数据访问权限,并确保其对所访问的数据保密。如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数据导入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并在知悉后立即通知数据导出方,并提供条款要求的信息;如无法一次性提供所有信息,则可分阶段提供,但不得无故拖延。数据导入方应与数据导出方合作并协助其履行(EU) 2016/679号条例规定的义务,特别是通知主管监管机构和受影响的数据主体。

8.7 敏感数据

如果传输涉及敏感数据,数据导入方应遵守附件一B中描述的具体限制和/或额外保障措施。

8.8 后续转移

数据导入方仅可在数据导出方以书面形式指示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个人数据。此外,仅当第三方已受或同意受本条款约束(根据相应模块)或符合第 8.8(i) 至 (iv) 条所述条件之一(充分性、第 46 条或第 47 条规定的适当保障措施、为法律诉讼所必需或保护重大利益)时,方可将数据披露给位于欧盟以外的第三方。任何后续传输均须由数据导入方遵守本条款项下的所有其他保障措施,特别是目的限制。

8.9 文件记录和合规性

数据导入方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数据导出方就本条款项下数据处理提出的问询。双方应能够证明其遵守本条款,且数据导入方应保留适当的证明文件。数据导入方应向数据导出方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证明其遵守本条款,并应允许数据导出方在合理周期内或出现不合规迹象时进行审计并配合审计;数据导出方可自行进行审计或委托独立审计师进行审计,并可考虑数据导入方持有的相关认证。双方应根据主管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审计结果。

模块三:将处理器转移到处理器

8.1说明

数据导出方已告知数据导入方,其作为数据处理者,受数据控制者的指示行事。数据导出方应在处理数据前将该等指示提供给数据导入方。数据导入方仅应根据数据导出方传达的数据控制者的书面指示处理个人数据,且数据导出方提供的任何其他不与数据控制者指示相冲突的书面指示亦应如此。如数据导入方无法遵循上述指示,应立即通知数据导出方。数据导出方保证,其已对数据导入方施加了与数据控制者与其之间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规定的相同的数据保护义务。

8.2 目的限制

除非数据控制者(通过数据导出者传达)或数据导出者另有指示,否则数据导入者应仅出于附件 IB 中规定的特定传输目的处理个人数据。

8.3 – 8.4 透明度和准确性

数据导出方应根据数据主体的要求,免费向其提供本条款副本,但须进行适当的删减。如果数据导入方发现个人数据不准确或已过时,应立即通知数据导出方,并配合其更正或删除数据。

8.5 数据处理和删除或返还的持续时间

数据处理应仅在附件 IB 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服务结束后,数据导入方应根据数据导出方的选择,删除或返还代表控制者处理的所有个人数据,并删除现有副本,且应持续确保遵守本条款,直至数据被删除或返还。如当地法律禁止返还或删除,数据导入方保证将继续确保遵守当地法律,并仅在当地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和期限内处理数据。

8.6 处理的安全性

双方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并充分考虑现有技术水平、成本、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以及所涉及的风险。数据导入方至少应实施附件二所列措施,仅在绝对必要时授予人员访问权限,确保数据保密性,并在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时采取适当措施,并立即通知数据导出方(以及在适当且可行的情况下,通知数据控制者),同时提供条款要求的信息。数据导入方应与数据导出方合作并为其提供协助,以便数据控制者能够通知主管监管机构和受影响的数据主体。

8.7 – 8.8 敏感数据及后续传输

如果数据传输涉及敏感数据,数据导入方应遵守附件 IB 中规定的具体限制和/或额外保障措施。数据导入方仅可根据数据导出方传达的控制方的书面指示向第三方披露个人数据,且仅可向欧盟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前提是该第三方已受或同意受本条款约束,或符合相关模块的规定,或存在充分性要求、第 46 条或第 47 条规定的适当保障措施、出于法律诉讼的必要性或保护重大利益等情况。任何后续传输均须遵守本条款规定的所有其他保障措施,特别是目的限制。

8.9 文件记录和合规性

数据导入方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数据导出方或控制方的问询,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向数据导出方提供所有必要的合规信息(数据导出方应将该等信息提供给控制方),并允许数据导出方(包括根据控制方的指示)按合理周期或在出现不合规迹象时进行审计并予以配合。数据导出方可自行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双方应根据主管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审计结果。

模块四:将处理器传输到控制器

8.1说明

数据导出方仅应根据作为其控制者的数据导入方提供的书面指示处理个人数据,如无法遵循这些指示,包括违反(EU) 2016/679号条例或其他欧盟或成员国数据保护法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数据导入方。数据导入方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数据导出方履行其在(EU) 2016/679号条例项下义务的行为。处理服务终止后,数据导出方应根据数据导入方的选择,删除或返还所有代表其处理的个人数据,并删除现有副本。

8.2 – 8.3 处理安全性和保密性

双方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包括在传输过程中。数据导出方应协助数据导入方确保适当的安全措施,并且在发生与其处理的数据相关的个人数据泄露事件时,应立即通知数据导入方并协助处理。数据导出方应确保获授权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遵守保密义务。

条款9

使用子处理器

模块二和模块三

选项二:一般书面授权。数据导入方已获得数据导出方(模块二)或控制方(模块三)的一般授权,可从双方商定的名单中聘用子处理方。数据导入方应至少提前三十 (30) 天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数据导出方(或对于模块三,告知控制方并同时告知数据导出方)任何拟对该名单进行的变更,包括新增或替换子处理方,从而给予数据导入方足够的时间在聘用子处理方之前提出异议,并应提供行使异议权所需的信息。授权子处理方名单载于附件三,双方应保持该名单的更新。

数据导入方如聘用分包处理方,应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该合同实质上应规定与本条款项下数据导入方所承担的数据保护义务相同的义务,包括数据主体的第三方受益权。数据导入方遵守本条款即视为履行了其在第8.8条项下的义务。数据导入方应确保分包处理方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数据导入方应根据数据导出方(或,对于模块三,数据导出方或控制方)的要求,提供子处理协议及其任何后续修订的副本,但须进行适当的编辑。

数据导入方应就分包处理方履行其义务的情况对数据导出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将分包处理方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通知数据导出方。

数据导入方应与分包处理方约定第三方受益人条款,规定如果数据导入方实际上消失、依法不复存在或破产,数据导出方有权终止与分包处理方的合同,并指示分包处理方删除或返还个人数据。分包处理方可根据第7条的规定,通过加入相应模块下的本条款来满足此项要求。

条款10

数据主体权利

模块二:将控制器转移到处理器

数据导入者应立即将收到的数据主体请求通知数据导出者,并且除非获得数据导出者的授权,否则不得自行回应该请求。

数据导入方应协助数据导出方履行其根据(欧盟)2016/679 号条例回应数据主体请求的义务。双方应在附件二中列明提供协助的适当技术和组织措施,以及所需协助的范围和程度。

数据导入方在履行其义务时,应遵守数据导出方的指示。

模块三:将处理器转移到处理器

数据导入者应立即通知数据导出者,并在适当情况下通知数据控制者,如收到数据主体的任何请求,则除非获得数据控制者的授权,否则不得作出回应。

数据导入方应酌情与数据导出方合作,协助控制方履行其回应数据主体请求的义务。双方应在附件二中列明适当措施以及所需协助的范围和程度。

数据导入者在履行其义务时,应遵守数据导出者传达给数据控制者的指示。

条款11

纠正

数据导入方应以透明且易于获取的方式,通过个别通知或其网站告知数据主体有权处理投诉的联系点,并应及时处理任何投诉。如果数据主体与一方就遵守本条款发生争议,该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友好地解决问题,双方应相互通报并合作。如果数据主体援引第三方受益人权利,数据导入方应接受数据主体向主管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或根据第18条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主管法院的决定。数据主体可由非营利机构、组织或协会根据(EU) 2016/679号条例第80(1)条的规定代表。

条款12

责任

模块二和模块三

每一方均应对另一方因违反本条款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数据进口方或其子处理方因侵犯第三方受益权给数据主体造成的任何物质或非物质损害,数据进口方应对数据主体承担责任,数据主体有权获得赔偿根据这些条款。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数据导出者或数据导入者(或其子处理者)因违反第三方受益人权利而造成的任何物质或非物质损害,数据导出者应向数据主体承担责任,但这并不影响数据导出者(以及,如果数据导出者是代表控制者行事的处理者,则为控制者)根据 (EU) 2016/679 条例承担的责任。

如果数据导出方因数据导入方(或其分包商)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则数据导出方有权向数据导入方追偿相应部分的赔偿金。如果责任方不止一方,则所有责任方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数据导入方不得援引分包商的行为来逃避其自身责任。

条款13

监督

主管监管机构在附件 IC 中列明。数据导入者同意接受主管监管机构的管辖,并配合其开展旨在确保遵守本条款的任何程序,包括回应问询、接受审计以及遵守主管机构采取的措施,并应提供书面确认,证明已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三部分——地方法律和公共机构进入时的义务

条款14

影响遵守条款的当地法律和惯例

双方保证,其没有理由相信目的地第三国适用于数据导入方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和惯例(包括任何披露个人数据的要求或授权公共机构访问的措施)会妨碍数据导入方履行其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为作出此项保证,双方已特别充分考虑:数据传输的具体情况;目的地第三国与该等情况相关的法律和惯例,以及适用的限制和保障措施;以及为补充本条款项下的保障措施而采取的任何相关的合同、技术或组织保障措施。数据导入方保证,其已尽最大努力向数据导出方提供相关信息,并将继续合作。双方同意记录评估结果,并应主管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该评估结果。如果数据导入方有理由相信其正在或已经受到与本条款要求不符的法律或惯例的约束,则同意立即通知数据导出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或者数据出口方有理由相信数据进口方无法再履行其义务时,数据出口方应立即确定适当的措施,如果不能确保适当的保障措施(或主管监管机构指示),则应暂停传输,并可终止本条款项下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合同。

条款15

公共当局访问时数据导入者的义务

15.1通知

数据导入方同意,如收到公共机构要求披露根据本条款传输的个人数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请求,或获悉公共机构直接访问数据(包括本条款中规定的信息),则应立即通知数据导出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数据主体。如被禁止通知,数据导入方同意尽最大努力争取豁免该禁令,并记录相关努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数据导入方应定期向数据导出方提供有关所收到请求的相关信息,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保存该等信息,并应主管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该等信息。

15.2 合法性和数据最小化审查

数据导入方同意审查任何披露请求的合法性,并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该请求不合法时提出异议,并寻求上诉途径,申请临时措施,且在适用程序规则要求披露之前,不会披露所请求的个人数据。数据导入方同意记录其法律评估和任何异议,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提供给数据导出方和主管监管机构。数据导入方同意在回应请求时,根据对请求的合理解释,提供法律允许的最低限度信息。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条款16

不遵守条款和终止

数据导入方如无法遵守本条款,应立即通知数据导出方。如数据导入方违约或无法遵守本条款,数据导出方应暂停数据传输,直至数据导入方恢复合规或合同终止。在以下情况下,数据导出方可终止本合同,但仅限于本条款项下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情形:(i) 数据导出方已暂停数据传输,且数据导入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暂停后一个月)恢复合规;(ii) 数据导入方严重或持续违约;或 (iii) 数据导入方未能遵守主管法院或监管机构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终止前已传输的个人数据,应由数据导出方选择全部返还或删除(包括副本),且数据导入方应出具删除证明。如果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数据传输的充分性决定,或者(欧盟)2016/679 号条例成为数据传输到的国家的法律框架的一部分,则任何一方均可撤销其受约束的协议。

条款17

准据法

本条款受欧盟成员国法律管辖,但前提是该法律允许第三方受益人享有权利。双方同意,本条款适用荷兰法律。

条款18

选择法院和管辖权

因本条款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欧盟成员国法院解决,双方同意该等法院为荷兰法院。数据主体亦可向其惯常居住地所在成员国的法院对数据出口方和/或数据进口方提起诉讼。双方同意接受该等法院的管辖。

标准合同条款附录

附件一——缔约方名单

数据导出方:协议中指定的客户。数据导入方:协议中指定的Stellar Cyber​​ Inc.。

附件二——移交说明

数据主体类别:数据导出者的所有员工、代理人、顾问、分包商或客户渠道合作伙伴、客户、潜在客户、业务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联系人,以及客户终端上安装交付物的任何其他用户,或交付物的其他授权用户。

传输的个人数据类型:

客户公司详情;客户代表的职称、电子邮件、电话号码和姓名;账单信息;业务信息;以及客户决定通过交付物或任何其他方式向 Stellar Cyber​​ 提供的其他数据或信息。

用户和端点数据:代理 ID、端点名称、活动目录用户 ID、用户名、已安装的应用程序(安装时间、大小、发布者和版本)、SMTP 用户名以及与活动目录集成相关的配置数据。

文件完整路径(仅当客户指定的文件名包含个人数据时才会包含个人数据)。

网络数据(内网IP地址、公网IP地址、MAC地址)。

重建文件:通过网络重建的文件。

从管理控制台接收的系统设置(用户名、电子邮件和电话号码)。

威胁信息(文件路径、入侵检测特征,其中可能包括用户名、IP 地址和文件名)。

实时网络监控(URL、URL 标头、时间戳)。

客户触发交付物的功能,使客户或客户的管理员能够将文件检索、收集或传输到 Stellar Cyber​​ 进行分析。

敏感数据传输:参见附录 1(客户数据处理详情)“特殊类别数据”。传输频率:在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传输。数据传输及后续处理的目的:Stellar Cyber​​ 受聘向客户提供交付成果,这涉及为交付交付成果并遵守本协议及本数据处理协议 (DPA) 而必须处理的个人数据。保留期限:处理期限至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为止,之后客户数据将根据第 9 条(数据删除)删除。向分包商传输数据:Stellar Cyber​​ 使用分包商来支持其基础设施环境、电信和网络以及数据存储和内容交付;分包商将根据相关 Stellar Cyber​​ 服务协议或订单文件的目的和期限处理个人数据。分包商列表请参见附件三。

转账频率:在协议有效期内持续转账。

附件IC——主管监督机构

有关根据 (EU) 2016/679 条例进行的数据传输事宜,请联系荷兰个人数据保护局 (https://www.autoriteitpersoonsgegevens.nl/en)。

附件二——技术和组织措施

数据导入方实施的技术和组织措施详见本数据处理协议附件2(安全措施)。对于向子处理方传输数据,Stellar Cyber​​要求其子处理方遵守与Stellar Cyber​​所采取的措施实质上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附件三——子加工商名单

控制者已授权使用子处理器,该子处理器在第 6.3 节中查找和更新,其当前版本维护在https://stellarcyber.ai/dpa/subprocessors(Stellar Cyber​​ 可根据本数据处理协议不时对其进行更新)。

瑞士补充剂

以下条款仅在标准合同条款适用于受 2020 年 9 月 25 日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约束的数据传输时,才对标准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术语“成员国”应解释为允许瑞士的数据主体根据本条款第 18(c) 条在其惯常居住地(瑞士)行使本条款项下的权利。

附录 5:

英国国际数据传输附录

本附录由信息专员针对进行限制性转让的各方发布。 信息专员认为,当它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签订时,它为受限传输提供了适当的保障。

第 1 部分:表格

表1(缔约方):出口商(发送受限转让货物的一方)和进口商(接收受限转让货物的一方),其详细信息见协议。生效日期:协议生效日期。

表 2(选定的标准合同条款、模块和选定条款):本附录所附的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版本(包括附录信息)是本数据处理协议附录 4 中规定的版本。

表 3(附录信息):“附录信息”是指根据已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附录(缔约方除外)的规定,必须为所选模块提供的信息,而对于本补充协议,该信息列于本数据处理协议附录 4 的标准合同条款附件中。

表 4(当批准的补充条款发生变更时,本补充条款终止):进口商或出口商均可按照强制性条款第 19 条的规定终止本补充条款。

第 2 部分:强制性条款

各方同意受本附件所载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作为交换,另一方也同意受本附件的约束。尽管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附件1.A和第7条要求各方签署,但为进行受限数据传输,各方可以以任何使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允许数据主体行使其在本附件中规定的权利的方式订立本附件。订立本附件与签署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及其任何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本附录的解释

本附录中使用的术语,如在已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 (SCC) 中定义,则这些术语的含义与已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此外:“附录”指本国际数据传输附录,其中包含附录欧盟标准合同条款;“附录欧盟标准合同条款”指本附录所附的已批准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的版本,包括附录信息;“适当的保障措施”指根据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第 46(2)(d) 条,依据标准数据保护条款进行受限数据传输时,英国数据保护法要求的对个人数据和数据主体权利的保护标准;“已批准的附录”指信息专员办公室 (ICO) 于 2022 年 2 月 2 日根据《2018 年数据保护法》第 119A 条发布并提交议会的附录模板,该模板已根据第 18 条进行修订。 “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是指欧盟委员会2021年6月4日第2021/914号实施决定附件中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ICO”是指信息专员;“受限传输”是指受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五章管辖的传输;“英国”是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数据保护法”是指英国现行所有与数据保护、个人数据处理、隐私和/或电子通信相关的法律,包括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2018年《数据保护法》;“英国GDPR”的含义见2018年《数据保护法》第3条。

本附录必须始终以符合英国数据保护法律的方式进行解释,并确保其履行各方提供适当保障措施的义务。如果本附录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的任何条款以未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或本附录允许的方式修改了已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则该修改将不予纳入,并以已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中的相应条款取而代之。如果英国数据保护法律与本附录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则以英国数据保护法律为准;如果含义不明确,则以与英国数据保护法律最接近的含义为准。提及的法律是指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变更的法律。

尽管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第5条规定,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优先于所有相关协议,但双方同意,对于受限数据传输,应适用强制性条款第10条规定的优先顺序。如果经批准的补充协议与补充协议欧盟标准合同条款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则以经批准的补充协议为准,但如果补充协议欧盟标准合同条款中冲突的条款能够为数据主体提供更完善的保护,则以补充协议欧盟标准合同条款为准。

欧盟 SCC 的纳入和变更

本附件纳入了欧盟标准合同条款附件,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修订,以便:(a) 在英国数据保护法适用于数据出口方处理数据的情况下,本附件共同适用于数据出口方向数据进口方进行的数据传输,并为这些传输提供适当的保障措施;(b) 强制性条款第9至11条优先于欧盟标准合同条款附件第5条(层级);以及(c) 本附件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均由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解决,除非双方明确选择苏格兰或北爱尔兰的法律和/或法院。

对欧盟标准合同条款附录作出以下修订:凡提及“条款”之处,均指本附录,包括欧盟标准合同条款附录;第2条中,“以及,就数据从控制者向处理者和/或处理者向处理者之间的传输而言,根据(EU) 2016/679号条例第28(7)条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被删除;第6条被替换为:“传输详情,特别是传输的个人数据类别及其传输目的,如英国数据保护法适用于数据出口者在进行该传输时的处理,则以附件IB中规定的为准”;第一模块第8.7(i)条和第二、三模块第8.8(i)条被替换为提及根据英国GDPR第17A条享有充分性法规的国家;凡提及“(EU) 2016/679 号条例”和“该条例”均替换为“英国数据保护法”,凡提及具体条款均替换为英国数据保护法中相应的条款或章节;凡提及 (EU) 2018/1725 号条例均已删除;凡提及“欧盟”、“联盟”、“EU”、“欧盟成员国”、“成员国”和“欧盟或成员国”均替换为“英国”;凡提及“模块一第 10(b)(i) 条中的第 12(c)(i) 条”均替换为“第 11(c)(i) 条”;凡提及“附件一第 13(a) 条和 C 部分均未使用”;凡提及“主管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均替换为“信息专员”。第16(e)条第(i)款替换为“国务大臣根据2018年《数据保护法》第17A条制定规章,以涵盖本条款适用的个人数据传输”;第17条替换为“本条款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第18条替换为“因本条款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解决。数据主体也可在英国境内任何国家的法院对数据出口方和/或数据进口方提起诉讼。双方同意接受该等法院的管辖。”除脚注8、9、10和11外,经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的脚注不构成附件的一部分。

本附录的修订

双方可同意修改欧盟标准合同条款附件第17条和/或第18条,使其适用苏格兰或北爱尔兰的法律和/或法院,并可通过书面协议修改第一部分“表格”中信息的格式,但前提是该等修改不得降低适当保障措施的效力。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可不时发布经修订的批准附件,以作出合理且相称的修改和/或反映英国数据保护法律的变更;本附件将自指定生效日期起,按照经修订的批准附件的规定自动修订。如果经修订的批准附件直接导致表4中选定的当事方在附件项下的直接成本和/或风险(在已采取合理措施降低该等成本和/或风险后)出现实质性、不成比例且可证实的增加,则该当事方可在经修订的批准附件生效日期前发出书面通知,在合理的通知期结束后终止本附件。双方无需征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即可对本附件进行修改,但任何修改都必须按照本附件的条款进行。

附表6.3

实体 注册地址 活动 加工国家
Atlassian的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布什街350号13层,邮编:94104 技术支持 美国
海克斯科技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场街2261号4233室,邮编:94114 商业智能 美国
Sophos有限公司 英国牛津郡阿宾顿,阿宾顿科学园,五角大楼,邮编:OX14 3YP 恶意软件分析沙箱 美国和德国/欧盟(由客户选择)
混合面板公司 1前街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邮编94111
产品分析 美国
OpenAI OpCo, LLC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第三街1455号,邮编94158 面向自主系统的AI模型/API服务 SOC 零数据保留,无需培训 美国和德国/欧盟(由客户选择)
甲骨文公司 美国德克萨斯州奥斯汀市,Oracle Way 2300号,邮编78741 OCI 作为基础设施即服务 美国(数据中心区域由客户选择)
Slack Technologies,Inc.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霍华德街500号,邮编:94105 客户支持/沟通 美国
Zendesk 公司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弗里蒙特街181号,邮编:94105 技术支持 美国
本数据保护附录(包括所有附件)(“DPA”)构成Stellar Cyber​​ Inc.(“Stellar Cyber​​”)与客户之间协议(包括最终用户协议和适用订单)(“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同意,本DPA规定了双方在客户使用交付物过程中,就客户数据的处理和安全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1. 产品详情

      本数据处理协议仅适用于在Stellar Cyber​​(包括Stellar Cyber​​子处理者)控制的环境中处理客户数据,包括交付物发送给Stellar Cyber​​的客户数据,但不包括保留在客户场所或客户选择的任何第三方运行环境中的数据。本数据处理协议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生效,并将取代之前适用于客户数据处理和安全的任何条款。本数据处理协议中使用的但未定义的术语,其含义与本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2. 释义

    1. “适用的数据保护法” 指适用于客户数据(包括其中包含的任何个人数据)处理的任何国家、联邦、欧盟、州、省或其他隐私、数据保护或数据安全法律或法规。
    2. “客户数据”,如果协议中未作定义, 指客户通过使用交付物向 Stellar Cyber​​ 提供或代表客户从客户端点摄取的数据,但不包括系统数据。
    3. “客户个人数据”是指 客户数据中包含的个人数据,包括适用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任何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或敏感数据。
    4. “欧盟GDPR”是指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自然人以及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并废除第 95/46/EC 号指令的第 2016/679 号条例。
    5. “安全漏洞”是指 Stellar Cyber​​ 的安全漏洞导致客户数据意外或非法销毁、丢失、更改、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访问。
    6. “子处理器”是指 根据本数据处理协议授权的第三方作为另一数据处理者,处理客户数据以提供交付成果。
    7. “系统数据” 指由交付物的运行、性能、安全或使用而生成或与之相关的技术、操作、诊断、使用、遥测、性能、配置、威胁情报和类似数据,但不包括客户个人数据。
    8. 本数据处理协议中使用的“个人数据”、“数据主体”、“控制者”和“处理者”等术语,其含义由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定;如无此类含义或法律规定,则由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
    9. 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术语“个人数据”、“数据主体”、“控制者”和“处理者”分别包括“个人信息”、“消费者”、“企业”和“服务提供商”。
  3. 法律合规性和特定司法管辖区条款

    1. 各方角色。 Stellar Cyber​​ 是客户端数据的处理者,而客户端是客户端数据的控制者或处理者(视情况而定)。
    2. 遵守法律。 各方均应遵守适用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与客户数据处理相关的义务。
    3. 特定司法管辖区条款。 如果客户数据的处理受附录3(特定司法管辖区数据保护法)中所述适用数据保护法的约束,则附录3中的相应条款也适用。如果本数据处理协议的一般条款与附录3的条款发生冲突,则以附录3的条款为准。
  4. 客户数据处理

    1. 处理过程概要。 客户数据处理的主题和细节在附录 1(客户数据处理详情)中进行了描述。
    2. 星际网络义务。 Stellar Cyber​​ 应:(a) 除根据本协议(包括本数据处理协议中规定的以及本数据处理协议附件 1 中所述的)和适用法律(“允许的目的”)提供交付物外,不得处理客户数据;并且 (b) 如果 Stellar Cyber​​ 认为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禁止 Stellar Cyber​​ 遵守允许的目的,或者 Stellar Cyber​​ 无法遵守允许的目的,则应立即通知客户。
    3. 客户指示和义务。 客户特此:(a) 指示 Stellar Cyber​​ 为允许的目的处理客户数据;(b) 保证并声明其在所有相关时间均已获得适当有效的授权,代表每个相关的客户数据控制者发出本协议规定的指示;以及 (c) 保证并声明相关的客户数据控制者已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提供所有必要的通知并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以便根据本协议向 Stellar Cyber​​ 提供客户数据。
  5. 保安

    1. 安防措施。 Stellar Cyber​​将实施并维护附件2(安全措施)(以下简称“安全措施”)中规定的技术和组织措施。Stellar Cyber​​可不时更新安全措施,但此类更新不得降低交付物的安全性或Stellar Cyber​​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 客户的安全责任。 在不影响 Stellar Cyber​​ 根据第 5.1 条(安全措施)及本协议其他条款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客户对其交付物的使用负有责任,包括:(a) 使用交付物确保客户数据所面临的风险达到相应的安全级别;(b) 保护客户用于访问交付物的身份验证凭证、系统和设备;以及 (c) 酌情备份其客户数据。
    3. 客户安全评估。 客户同意 Stellar Cyber​​ 实施和维护的交付成果和安全措施能够提供与客户数据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级别。
    4. 保密性。 Stellar Cyber​​应确保其参与客户数据处理的员工(a)仅根据客户指示或本数据处理协议(DPA)所述方式处理此类数据,并且(b)即使在其服务终止后,也有义务维护此类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Stellar Cyber​​应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和行业标准,定期为其员工提供强制性的数据隐私和安全培训及意识提升。
    5. 安全违规
      1. 通知。 Stellar Cyber​​一旦发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客户,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72小时,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害并保护客户数据。
      2. 通知详情。 Stellar Cyber​​发布的安全漏洞通知将包含以下内容:(a) 安全漏洞的性质,包括受影响的客户资源;(b) Stellar Cyber​​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以应对安全漏洞并降低其潜在风险;(c) Stellar Cyber​​建议客户采取的应对安全漏洞的措施(如有);以及(d) 可获取更多信息的联系方式。如果无法一次性提供所有信息,Stellar Cyber​​的初始通知将包含当时可获得的信息,并在获得更多信息后立即提供。
      3. 不承认过错或承担责任。 Stellar Cyber​​ 根据本条规定对安全漏洞的通知或回应不应被解释为 Stellar Cyber​​ 承认对该安全漏洞存在任何过错或责任。
  6. 子加工

    1. 明确同意。 客户特此授权Stellar Cyber​​聘用本数据处理协议生效日(见第6.2条“分包商详情”)所列的实体作为分包商。此外,在不影响第6.3条(聘用新的分包商)规定的前提下,客户一般授权聘用任何其他第三方(以下简称“新的分包商”)作为分包商。
    2. 子处理器详情。 有关子处理器的信息,包括其功能和位置,可在第 6.3 节中找到(Stellar Cyber​​ 可根据本数据处理协议不时对其进行更新)。
    3. 引入新的子处理商。 在本数据处理协议生效期间,如新增任何子处理方,Stellar Cyber​​ 应至少提前三十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告知其新增子处理方的情况,包括该新子处理方将要进行的数据处理详情。如客户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Stellar Cyber​​ 对拟议的委任有任何异议,并进一步提供基于该新子处理方无法充分保障客户数据而提出的合理商业理由,则: (一个) Stellar Cyber​​应本着诚意与客户合作,解决客户对新子处理方的异议; (二) 如果自 Stellar Cyber​​ 收到客户通知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客户的疑虑仍无法得到解决,则尽管协议中有任何规定,客户可以向 Stellar Cyber​​ 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订单,但仅限于 Stellar Cyber​​ 不使用新子处理商无法提供的方面。
    4. 分包商尽职调查要求。 对于每个分处理器,Stellar Cyber​​ 应: (一个) 在分包商首次处理客户数据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保分包商能够履行根据协议(包括本数据处理协议)分包给它的义务; (二) 定期重新评估分包商,以确保其仍然能够按照协议(包括本数据处理协议)履行分包给它的义务; (C) 确保分包商对客户数据的处理受书面合同约束,该合同包含的条款对客户数据的保护力度不低于本数据处理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包括确保分包商承担本数据处理协议中适用的数据保护义务;以及 (四) 对分包给分包商的所有义务以及分包商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仍承担全部责任。
  7. 招募

    1. 个人权利。 考虑到处理的性质,Stellar Cyber​​ 应尽可能通过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协助客户履行客户合理理解的义务,即回应根据适用数据保护法行使个人权利的请求。
    2. 个别请求。 Stellar Cyber​​ 应:(a) 如果 Stellar Cyber​​ 收到个人根据适用数据保护法提出的与客户数据相关的请求,且 Stellar Cyber​​ 认为该请求与客户有关,则应立即通知客户;(b) 确保 Stellar Cyber​​ 不会回应该请求,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指示或适用法律要求,在这种情况下,Stellar Cyber​​ 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 Stellar Cyber​​ 回应该请求之前告知客户该法律要求。
    3. 影响评估和咨询。 在适用数据保护法要求的情况下,Stellar Cyber​​ 应(考虑到处理的性质和 Stellar Cyber​​ 可获得的信息)根据第 7.4 节(审计和记录)提供信息,向客户提供合理的协助,以进行任何影响评估或与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磋商。
    4. 审计和记录。 Stellar Cyber​​应根据以下程序,应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必要信息,以证明其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和本数据处理协议:(a) Stellar Cyber​​将向客户提供其为定期测试、评估和评价安全措施有效性而获取的最新认证和/或审计摘要报告;(b) Stellar Cyber​​将合理配合客户,提供有关安全措施的可用补充信息,以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安全措施;以及(c) 如果客户需要更多信息以履行其自身或其他数据控制者的审计义务或满足主管监管机构的要求,客户应通知Stellar Cyber​​,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讨论所需信息的内容和交付方式。
  8. 数据处理地点

    1. 数据托管位置。 Stellar Cyber​​ 只会将静态客户数据存储在 Stellar Cyber​​ 提供的、客户在订单中选择的或客户通过交付物另行配置的区域(“托管位置”)。
    2. 数据处理地点。 考虑到本数据处理协议中规定的保障措施,客户数据可以在美国或 Stellar Cyber​​ 或其子处理者运营的任何其他国家/地区进行处理。
  9. 数据删除

    1. 终止后删除。 Stellar Cyber​​ 应立即删除所有涉及处理客户数据的任何交付成果之日(“终止日期”),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六十 (60) 天,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存储。
    2. 删除证明。 Stellar Cyber​​ 应在收到客户要求提供证明的书面请求后十 (10) 天内,向客户提供已遵守本节规定的书面证明。
  10. 一般条款

    1. 解释。 就本数据处理协议的主题事项而言,如果本数据处理协议的条款与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包括本协议)的条款不一致,并且(除非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署)在本数据处理协议日期之后订立或声称订立的协议,则以本数据处理协议的条款为准。
    2. 责任。 因未能遵守本数据处理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均应受本协议中规定的责任限制条款的约束。
    3. 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 如果本数据处理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则本数据处理协议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应 (a) 进行必要的修改,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并尽可能保留双方的意图;或者,如果无法进行修改,则 (b) 应解释为如同该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部分从未包含在协议中一样。
  11. 在以资证明

    为此,双方已促使其正式授权的官员或代表于本协议生效日签署本《Stellar Cyber​​ 数据保护附录》。

    客户: Stellar Cyber​​ Inc.
    签名: 签名:
    姓名(请用印刷体填写): 姓名(请用印刷体填写):
    主题: 主题:
    电子邮箱: legal@stellarcyber.ai
    日期: 日期:

    附录1:客户数据处理详情

    处理的主题和持续时间

    Stellar Cyber​​将处理客户数据(包括其中包含的任何个人数据),仅用于根据本协议提供交付成果,包括客户为特定交付成果购买的任何保留期限。数据处理期限至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为止,之后Stellar Cyber​​将根据第9条(数据删除)删除客户数据。

    处理的性质和目的

    Stellar Cyber​​ 只会出于允许的目的处理客户数据。

    数据类别

    Stellar Cyber​​ 处理的客户数据的具体性质取决于客户购买的交付成果,但大致涉及以下几类数据:

  • 客户通过向 Stellar Cyber​​ 提供的 API 从应用程序中提取任何日志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以推进交付成果。
  • 端点和端点日志数据(例如,设备名称、操作系统信息、用户名、IP 地址、进程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日志和事件)。
  • 网络和网络使用数据(例如,IP 数据包中的 5 元组,包括 IP 地址、URL、证书信息、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数据包大小)。
  • 文件数据(例如,文件名、文件哈希值、文件类型、文件大小)。
  • 用户数据(例如,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
特殊类别的数据

交付成果并非旨在处理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向客户交付交付成果也不需要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

尽管有上述规定,当客户控制发送给Stellar Cyber​​的数据,或在特定服务委托中(例如,需要分析基础数据的取证调查),Stellar Cyber​​可能会代表客户处理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任何特殊类别的敏感个人数据的性质和范围可能在处理完成后才能知晓,但可能包括揭示种族或民族血统、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会员身份、基因数据、生物识别数据、健康数据,或有关自然人的性生活或性取向的数据。

数据科目

数据主体包括客户通过交付物(或根据客户指示)向 Stellar Cyber​​ 提供数据的个人,可能包括客户的员工、代理人、顾问、承包商和咨询师;客户的渠道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联系人、客户、潜在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以及客户终端上安装交付物或交付物的任何其他授权用户。

附录2:安全措施

Stellar Cyber​​ 维护着一套信息安全计划,旨在保护客户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Stellar Cyber​​ 信息安全计划”)。Stellar Cyber​​ 信息安全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实施,旨在确保 Stellar Cyber​​ 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自生效日起,Stellar Cyber​​ 将实施并维护本附录 2 中所述的安全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以确保数据的持续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修改或披露数据:

  1. 信息安全组织

    1. 安全策略。 Stellar Cyber​​ 维护着一套全面的安全和隐私政策、程序和标准,为组织在安全和隐私实践方面提供指导。
    2. 安全角色与职责。 拥有客户数据访问权限的优秀网络安全人员须承担明确的安全角色和职责。
  2. 人力资源安全

    1. 背景调查。 Stellar Cyber​​ 会对所有有权访问数据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要求其在入职前做出保密和商业道德承诺。
    2. 安全培训。 Stellar Cyber​​ 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和隐私意识培训,包括安全策略确认,员工入职时以及之后每年都会接受培训。
  3. 访问控制

    1. 仅限授权人员访问。 Stellar Cyber​​ 防止除授权人员为提供交付成果、防止或解决服务或技术问题、遵守适用法律或客户指示所必需的情况外,对数据的访问、使用、修改或披露。
    2. 身份验证。 访问数据必须严格执行多因素身份验证和强密码。
  4. 密码学

    1. 加密实践。 采用行业标准加密协议对传输中和静态数据进行匿名化或加密。
  5. 运行和通信安全
    1. 日志记录和监控。 Stellar Cyber​​ 通过安全信息和事件管理 (SIEM) 记录和监控安全事件SIEM) 用于识别可疑系统和用户行为的平台。
    2. 漏洞管理。 Stellar Cyber​​ 维护着用于定期识别、评估、修复和验证漏洞的流程和工具,包括定期测试、评估和独立审计。
  6. 供应商关系

    1. 子处理器评估。 Stellar Cyber​​ 制定了评估潜在和现有子处理商的流程,以确保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护客户数据。
  7. 业务连续性管理

    1. 备份与恢复。 Stellar Cyber​​ 会以客户承担的费用,通过维护灾难恢复备份解决方案,在发生影响可用性的事件后恢复客户数据的可用性。

如需详细了解 Stellar Cyber​​ 采取的安全措施,请向security@stellarcyber.ai提交请求。

附录3:各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数据保护法律

本附录 3 各模块中的条款仅适用于相应法律适用于客户数据处理的情况。

模块一:欧洲数据保护法

  1. 附加定义

    1. “适格国家” 指:(a) 对于受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约束的数据处理:欧洲经济区内的任何国家,或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 45(1) 条由欧盟委员会作出充分性决定的国家或地区;(b) 对于受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约束的数据处理:英国,或根据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 45(1) 条和 2018 年《数据保护法》第 17A 条作出充分性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和/或 (c) 对于受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FDPA) 约束的数据处理:瑞士,或 (i) 列入瑞士联邦数据保护和信息专员公布的、其立法确保充分保护水平的国家名单的国家或地区,或 (ii)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作出充分性决定的国家或地区。
    2. “替代转移机制” 指除标准合同条款 (SCC) 之外的机制,该机制能够根据欧洲数据保护法(例如,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包括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英国扩展和瑞士-美国数据隐私框架,或任何其他被认可为确保参与实体提供充分保护水平的框架)将个人数据传输到第三国。
    3. “欧洲数据保护法” 指适用的:(a)欧盟GDPR;(b)英国GDPR;或(c)瑞士FDPA。
    4. “欧洲法律” 指适用以下法律:(a)欧盟或欧盟成员国法律(如果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适用于客户数据的处理);(b)英国或英国部分地区的法律(如果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适用于客户数据的处理);或(c)瑞士法律(如果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条例》适用于客户数据的处理)。
    5. “受限转让” 指将客户个人数据传输到非充分性国家或在非充分性国家进行处理。
    6. “SCCs” 指适用的 SCC(控制器到处理器)或 SCC(处理器到处理器)。
    7. “SCC(控制器到处理器)” 指本数据处理协议附录 4 中规定的第二模块(控制者到处理者)下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
    8. “SCC(处理器间通信)” 指本数据处理协议附录 4 中规定的第三模块(处理者对处理者)下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
    9. “瑞士联邦数据保护局” 指 1992 年 6 月 19 日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经修订或替换。
    10. “英国 GDPR” 指根据 2018 年英国欧盟(退出)法案修订并纳入英国法律的欧盟 GDPR,以及根据该法案制定的适用二级立法。
    11. “英国IDTA” 指英国信息专员发布的欧盟委员会标准合同条款国际数据传输附录,如本数据处理协议附录 6 所述。
  2. 合规通知

    在不影响 Stellar Cyber​​ 根据《数据处理协议》第 4.3 条(客户指示和义务)所承担的义务或双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义务的前提下,如果 Stellar Cyber​​ 认为存在以下情况,且此类通知不违反欧洲法律,则 Stellar Cyber​​ 应立即通知客户:(a) 欧洲法律禁止 Stellar Cyber​​ 遵守某项指示;(b) 某项指示不符合欧洲数据保护法;或 (c) Stellar Cyber​​ 因其他原因无法遵守某项指示。如果客户是数据处理者,则客户应立即将 Stellar Cyber​​ 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通知转发给相关的数据控制者。

    如果客户是数据处理者,则客户应立即将 Stellar Cyber​​ 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通知转发给相关的数据控制者。

  3. 数据传输

    1. 受限转让;主要机制。 如果处理客户个人数据构成受限传输,Stellar Cyber​​ 将首先依赖替代传输机制为该受限传输提供合法依据,前提是 Stellar Cyber​​ 已采用该机制,且该机制适用于该受限传输并有效。Stellar Cyber​​ 将应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其所依赖的替代传输机制的相关信息。
    2. SCC 作为备用方案。 如果且仅当不存在任何可用于、采用或有效的替代传输机制(包括Stellar Cyber​​所依赖的替代传输机制被认定无效、暂停或不再为该受限传输提供合法依据的情况)时,标准合同条款(SCC)将适用于Stellar Cyber​​与客户之间的该受限传输(具体取决于客户是数据控制者还是数据处理者)。如果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适用于该受限传输,则标准合同条款将根据附录6中列出的英国《数据保护法》(IDTA)进行补充和修订。如果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FDPA)适用于该受限传输,则标准合同条款将根据附录4末尾列出的瑞士修订条款进行补充。
    3. 关于受限转账的信息。 Stellar Cyber​​ 将按照 DPA 第 7.4 节(审计和记录)所述,向客户提供与受限转移相关的信息。
    4. SCC审核。 如果 SCC 按照本模块 1 第 3.2 节所述的方式适用,Stellar Cyber​​ 将允许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独立审计师按照这些 SCC 所述的方式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期间提供这些 SCC 要求的所有信息,这两项均符合 DPA 第 7.4 节(审计和记录)的规定。
    5. SCC 不进行任何修改。 本协议(包括本附录 3)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修改或与任何标准合同条款相抵触,也不旨在损害欧洲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或自由。
    6. SCC 的优先权。 如果标准合同条款适用,并且任何标准合同条款与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包括本附录)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以标准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单元:美国各州数据保护法

  1. 附加定义

    1. “中国共产党” 指经修订的《2018 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包括经《2020 年加州隐私权法》修订的版本)及其所有实施细则。
    2. “注册会计师” 指《科罗拉多州隐私法》(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第 6-1-1301 条及后续条款)及其所有实施细则。
    3. “CTDPA” 指《康涅狄格州数据隐私法》及其所有实施细则。
    4. “UCPA” 指《犹他州消费者隐私法》(犹他州法典第 13-61-101 条及后续条款)及其所有实施细则。
    5. “VCDPA” 指《弗吉尼亚州消费者数据保护法》(Va. Code Ann. §§ 59.1-575 et seq.)及其所有实施细则。
    6. “美国数据保护法” 指适用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消费者隐私法案》(CPA)、《加州电信和数据保护法案》(CTDPA)、《加州统一消费者隐私法案》(UCPA)、《弗吉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VCDPA) 以及美国不时生效的所有其他与数据保护、个人数据处理、隐私和/或电子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
  2. 禁令

    在不影响 Stellar Cyber​​ 根据《数据处理协议》(DPA) 第 4.3 条(客户指示和义务)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就根据《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处理客户数据而言,除非美国数据保护法另有规定,否则 Stellar Cyber​​ 不得:(a) 出售或共享客户数据;(b) 为除本协议和《数据处理协议》中规定的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保留、使用或披露客户数据;(c) 为除本协议和《数据处理协议》中规定的商业目的之外的任何商业目的保留、使用或披露客户数据,包括为其他业务提供服务;(d) 在 Stellar Cyber​​ 与客户之间的直接业务关系之外保留、使用或披露客户数据;或 (e) 将客户数据与 Stellar Cyber​​ 从第三方或代表第三方接收的任何其他个人信息,或从其自身与消费者的互动中收集的任何其他个人信息合并或更新。

  3. 合规通知

    在不影响 Stellar Cyber​​ 根据数据处理协议第 4.3 条(客户指示和义务)所承担的义务,或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义务的前提下,如果 Stellar Cyber​​ 认为其无法履行美国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则 Stellar Cyber​​ 将通知客户,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发出此类通知。

  4. 去标识化数据

    如果客户数据包含去标识化数据,Stellar Cyber​​ 将 (a)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该信息无法与消费者关联;(b) 公开承诺仅以去标识化形式处理去标识化数据,并且不会试图重新识别该信息;以及 (c) 通过合同约束去标识化数据的任何接收者遵守上述要求和美国数据保护法。

  5. 客户补救措施

    Stellar Cyber​​ 赋予客户在收到合理通知后采取合理适当措施停止和补救任何及所有未经授权使用客户数据的行为的权利。

附录 4:

欧盟标准合同条款

第一节

条款1

目的和范围
  • 这些标准合同条款的目的是确保遵守 2016 年 679 月 27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自然人的条例 (EU) 2016/XNUMX 以及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将个人数据传输到第三国。
  • 双方:(i) 附件 IA 所列的传输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实体”)(各“数据导出方”),以及 (ii) 附件 IA 所列的直接或间接从数据导出方接收个人数据的第三国实体(各“数据导入方”),均已同意这些标准合同条款(“条款”)。
  • 这些条款适用于附件 IB 中规定的个人数据传输
  • 这些条款的附录包含其中提及的附件,构成这些条款的组成部分。

条款2

条款的效力和不变性
  • 这些条款根据(EU) 2016/679号条例第46条第(1)款和第46条第(2)款(c)项规定了适当的保障措施,包括可强制执行的数据主体权利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并且,对于数据从控制者传输至处理者和/或处理者传输至处理者的情况,这些条款还规定了(EU) 2016/679号条例第28条第(7)款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但不得对其进行修改,除非是为了选择适当的模块或在附录中添加或更新信息。这并不妨碍各方将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纳入更广泛的合同中,和/或添加其他条款或额外的保障措施,但前提是这些条款或措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这些条款相抵触,也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或自由。
  • 这些条款不影响数据出口商根据法规 (EU) 2016/679 所承担的义务。

条款3

第三方受益人
  • 数据主体可以作为第三方受益人,援引并强制执行本条款,以对抗数据导出者和/或数据导入者,但以下情况除外:(i) 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6 条、第 7 条;(ii) 第 8 条——模块一:第 8.5(e) 条和第 8.9(b) 条;模块二:第 8.1(b) 条、第 8.9(a)、(c)、(d) 和 (e) 条;模块三:第 8.1(a)、(c) 和 (d) 条以及第 8.9(a)、(c)、(d)、(e)、(f) 和 (g) 条;模块四:第 8.1(b) 条和第 8.3(b) 条;(iii) 第 9 条——模块二:第 9(a)、(c)、(d) 和 (e) 条;模块三:第 9(a)、(c)、(d) 和 (e) 条。 (iv)第 12 条——模块一:第 12(a) 和 (d) 条;模块二和模块三:第 12(a)、(d) 和 (f) 条;(v)第 13 条;(vi)第 15.1(c)、(d) 和 (e) 条;(vii)第 16(e) 条;(viii)第 18 条——模块一、二和三:第 18(a) 和 (b) 条;模块四:第 18 条。
  • (a) 段不损害数据主体在法规 (EU) 2016/679 下的权利。

条款4

解释
  • 如果这些条款使用法规 (EU) 2016/679 中定义的术语,则这些术语应与该法规中的含义相同。
  • 这些条款应根据法规 (EU) 2016/679 的规定进行阅读和解释。
  • 这些条款的解释不得与法规 (EU) 2016/679 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冲突。

条款5

等级制度

如果本条款与双方在本条款达成或之后订立时存在的相关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条款6

转移说明

传输的详细信息,特别是传输的个人数据类别和传输目的,在附件 IB 中详细说明

第 7 条——可选

对接条款
  • 经双方同意,非本条款缔约方的实体可随时以数据输出者或数据输入者的身份通过填写附录并签署附件 IA 加入本条款
  • 一旦完成附录并签署附录 IA,加入实体应成为这些条款的缔约方,并根据其在附录 IA 中的指定,拥有数据输出者或数据输入者的权利和义务
  • 加入实体在成为缔约方之前的时期内不享有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二部分——各方的义务

    条款8

    数据保护保障

    数据输出方保证已尽合理努力确定数据输入方能够通过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履行其在这些条款下的义务。

    模块一:将控制器转移到控制器

  1. 用途限制

    数据导入方仅可出于附件 IB 所列的特定传输目的处理个人数据。数据导入方仅可在以下情况下出于其他目的处理个人数据:(i) 已事先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ii) 在特定行政、监管或司法程序中,为确立、行使或捍卫法律主张所必需;或 (iii) 为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自然人的切身利益所必需。

  2. 透明度

    为使数据主体能够有效行使其根据第10条享有的权利,数据导入方应直接或通过数据导出方告知数据主体其身份和联系方式;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别;获取本条款副本的权利;以及,如数据导入方拟将个人数据进一步传输,则应告知数据主体接收方或接收方类别、进一步传输的目的以及根据第8.7条作出的理由。如数据主体已掌握相关信息,或提供该信息被证明不可能或需要付出不成比例的努力,则本义务不适用;在此情况下,数据导入方应尽可能公开该信息。应数据主体的要求,双方应免费向其提供本条款副本,但须进行适当的编辑以保护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本条款不影响数据导出方根据(EU) 2016/679号条例第13条和第14条所承担的义务。

  3. 准确性和数据最小化

    各方应确保个人数据准确,并在必要时及时更新,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不准确的数据立即被删除或更正。如果一方发现其传输或接收的个人数据不准确或已过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数据导入方应确保个人数据充分、相关且限于处理目的所需。

  4. 存储限制

    数据导入者应在处理个人数据所需的时间内保留个人数据,并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或组织措施,以确保履行此义务,包括在保留期结束时删除或匿名化数据和所有备份。

  5. 加工安全

    数据导入方以及在传输过程中数据导出方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包括防止个人数据泄露,并应充分考虑现有技术水平、实施成本、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以及所涉及的风险。双方已就附件二所列措施达成一致,数据导入方应定期检查,以确保这些措施持续提供适当的安全级别。数据导入方应确保获授权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如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数据导入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应对,并且,如果泄露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风险,则应立即根据第13条的规定,向数据导出方和主管监管机构提供条款要求的信息;如果泄露可能造成高风险,则还应通知受影响的数据主体,除非已采取缓解措施。数据导入方应记录与泄露相关的所有事实。

  6. 敏感数据

    如果传输涉及敏感数据,数据导入方应根据数据的具体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采取特定的限制和/或额外的保障措施。

  7. 转接

    除非第三方已根据相关模块受本条款约束或同意受其约束,或者符合已批准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第8.7(i)至(vi)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包括向充分性国家/地区传输、根据第46条或第47条采取适当保障措施、具有约束力的文书确保同等保护、为提起法律诉讼所必需、保护重大利益或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否则数据导入方不得向位于欧盟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个人数据。任何后续传输均须遵守数据导入方根据本条款规定的所有其他保障措施,特别是目的限制。

  8. 数据导入者授权下的处理

    数据导入者应确保在其授权下行事的任何人(包括处理者)仅根据其指示处理数据。

  9. 文档和合规性

    各方均应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本条款项下的义务。特别是,数据导入方应妥善保存其负责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文档,并应主管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该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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